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泸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舒**、朱**、泸州市**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舒**、朱**、泸州市**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拔被执行人舒鑫华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