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希*(成都**限公司与绵阳市永**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希*(成都**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256元,退还上诉人希*(成都**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