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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重庆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上诉人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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