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边县**责任公司诉被告何*、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边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6元,减半收取1873元,原告盐**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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