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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理局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安**理局(以下简称“航管局”)因起诉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司”)返还船舶拆解补偿款一案,不服武**法院(2015)武海法立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航管局原审诉称:清**司所有的“中凯号”轮在航管局登记,经初步核查该轮应予拆解并给予补偿,航管局依据相关文件,以该轮建造时间为1995年的标准向清**司支付了拆解补偿款,后经核查该轮实际建造于1985年,清**司应依法退还多领取的拆解补偿款,但经多次协商无果,航管局遂诉请原审法院判令清**司返还超额领取的拆解补偿款人民币205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及《最**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海事法院对海上或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实行专门管辖。本案系当事人之间关于“中凯号”轮拆解补偿款的纠纷,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海商事纠纷,不是原审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航管局的起诉。

航管局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请求撤销武**法院(2015)武海法立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理由是:1、航管局具有双重身份,实施的行为不限于行政管理行为,本案中航管局依据相关规定支付拆解补偿款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但就计算错误超额支付的拆解补偿款要求清**司返还的权利属于民法上的请求权;2、根据《最**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船舶拆解相关事宜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航管局已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院以本案系海事纠纷为由拒绝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航管局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初步证据表明,清**司所有的“中凯号”轮因申请“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拆解”,已由重庆**理局依法给予行政补偿,可见“中凯号”轮拆解补偿款的性质是行政补偿款,重庆**理局发放拆解补偿款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现航管局接受重庆**理局的委托,以船舶建造时间计算错误导致超额发放拆解补偿款为由要求清**司返还超额发放的款项,该返还请求权并非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故本案并非普通的民事纠纷。航管局认为《最**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部分第5条将船舶拆解相关纠纷纳入了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但该条全文是“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即该条中船舶拆解引起的纠纷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包含行政管理机关依行政职权要求船舶所有人返还船舶拆解款的纠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航管局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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