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粤**有限公司与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争议一案,汕头市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汕潮阳劳人仲案终字(2014)14号裁决。申请人广**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广**有限公司以其已履行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广东粤**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汕潮阳劳人仲案终字(2014)14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广**有限公司负担。因申请人广**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400元,本院退回2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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