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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有限公司与曾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鼎**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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