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鼎**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