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罗江县支行与四川德**限公司、福建振**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农业**罗江县支行依据四川省**民法院(2015)德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德**限公司、福建振**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农业**罗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四川德**限公司、福建振**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罗**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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