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云兴、饶**、魏某某、饶**、高**、饶某某、饶**、王**诉被告南部县国土资源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以其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适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饶**、饶**、魏某某、饶**、高**、饶某某、饶**、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