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李**、李**与被告李**、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李**、李*某诉被告李**、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李**、李*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李**、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李**、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