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李**、李*某诉被告李**、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李**、李*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李**、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李**、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中石化**成都分公司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饶**等8人与被告南部县国土资源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国农业**罗江县支行与四川德**限公司、福建振**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郑**与被告孙**、王*、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雍**、南充市**运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赵**、锦泰财**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南充**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四川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锦泰财产**充中心支公司与刘**、刘*、伏**、许*、唐**、南充**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实业公司诉被告承担麦瑞**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