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唐**、郭**与严**、广元**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以上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唐**、郭**与被告广元**责任公司、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唐**、郭**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唐**、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唐**、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张**、唐**、郭**共同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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