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唐**、郭**与被告广元**责任公司、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唐**、郭**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唐**、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唐**、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张**、唐**、郭**共同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