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温**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成都同**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温**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同**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温**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温**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成都同**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成都市温**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