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汇**限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汇**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汇**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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