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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汇**限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汇**限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汇**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汇**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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