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限公司、董**、高**与被告苏**、四川**限公司、四川速**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四川**限公司、董**、高**于2015年5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限公司、董**、高**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董**、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361.22元,减半收取31680.61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董**、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