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担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射洪县支行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4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