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事务所诉被告杨**、阆中**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事务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征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四川**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原告钱长*与被告江**有限公司、赵*、李*、田**、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宜宾盛**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宜宾盛**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程**与杨**、四川**有限公司鲁班山南矿、阳光财产**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谢**、谢**、谢**、宜**复医院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充中心支公司与阆中市**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温嗣*与孙**土地转让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孙**、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阆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