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四川**事务所与被告杨**、阆中**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事务所诉被告杨**、阆中**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事务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征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四川**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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