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勉县鑫**任公司,第三人勉县致**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勉县鑫**任公司,第三人勉县致**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勉县鑫**任公司、第三人勉县致**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勉县鑫**任公司、第三人勉县致**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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