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德昌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司)、胡**、彭**、青川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复兴煤矿)、陈**、青川林**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煤矿)、商**、陈*、陈*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上诉人胡**、彭**的委托代理人蒋**,上诉人复兴煤矿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林**煤矿的负责人陈**、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杜善程、张**、上诉人商**、陈*的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原审第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胡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未进行全面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德昌县**责任公司、胡**、彭**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50481.87元予以退还;上诉人青川县**责任公司、陈**、青川林**责任公司、商**、陈*、陈**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74928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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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