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3日,本院受理了原告内江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接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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