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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开语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开语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成都市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四川省**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成行管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向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成都市**有限公司(简称蒲**建司)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分别向被告成都市人社局、第三人蒲**建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开语与欧**、欧*兵诉蒲**建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民事案件败诉后,原告欧开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市人社局及第三人蒲**建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开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开语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欧开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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