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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为川A9G***号小型轿车沿蒲江县国道108线由雅安方向往邛崃方向行驶至国道108线2328km+700m路段处时,与行人杨某某(男,15岁)、罗*(男,17岁)相撞,造成川A9G***号小型轿车车辆受损,罗*受伤,杨某某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驾车逃逸。经蒲公交认字(2015)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罗*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某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判决前,被告人黄某某共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经济损失4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杨某某家属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处理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罗*病历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张*、张*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家属杨某某的陈述,被害人罗*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自愿认罪,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为避让对方开远光灯行驶的车辆,才撞到被害人,所以对方来车对本案也有责任;2、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有逃逸行为,但仍构成自首;3、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其亲友愿意帮其赔付,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为避让对方来车而发生本案事故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案发逃离现场后,明知警察在现场对事故进行勘查处理,但没有主动投案,而是公安机关到其岳父家中找其后才到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发觉后,并没有主动投案,故其行为不属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家属愿意帮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在本案判决前赔偿已履行完毕,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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