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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限公司与廖**、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鼎**限公司与被告廖**、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四川鼎**限公司已经就本案争议挖掘机的所有权保留问题,以吕**为被告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案尚未审结,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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