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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覃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诉称:原告马*某与被**某某于199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虽有多次接触,但仅限于几句简单的问候,无更多了解。被告在其父母的强迫下,双方于1992年1月20日登记结婚,于1992年生育一子取名马*乙。婚后,原告通过了解得知被告心中一直有意中人。被告对原告不关心,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冷嘲热讽。原告为养家糊口在乐山城区打工,经一天辛劳回家却是冷锅冷灶,原告感觉不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有的只是无休止的争吵、抓扯,双方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此外,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而且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5年1月提出和被告协议离婚,虽然双方均认为已无和好可能,但被告不同意离婚。现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特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覃某某辩称:对原告诉称双方相识、结婚、生育子女的事实无异议,其余诉称事实均不属实。现双方有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某某于199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因发生纠纷,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起诉来院,主张前述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二十年多,双方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夫妻生活中,难免发生摩擦和矛盾。在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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