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龙**、高**、四川省**有限公司承**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龙**下落不明,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刘*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诉讼费2747元,逾期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47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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