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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四川**有限公司、康洪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康洪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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