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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都江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受理后,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粟*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都江堰**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都江堰**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江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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