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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