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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