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都江*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民间借贷款人民币2090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14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1114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名下拥有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经查封。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李**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09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李*尚欠申请执行人李**人民币209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终结(2014)都江*初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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