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械有限公司与四川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成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卢**、魏**、魏*、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作出的(2013)成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上诉人四**械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缴费通知,告知其应在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6367.8元,四川省**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签收该通知。四川省**械有限公司在签收缴费通知后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减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书》,申请减交或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2015年9月29日再次向其送达缴费通知,四川省**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签收该通知。经审查,上诉人四**械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四川省**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