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王**等与中国建筑**院有限公司等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甲诉被告张**、中国太平洋**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诉被告赵**、李**、财**司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崔**、周靖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徐*、王*甲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赣**限公司与罗**、吴**其他执行监督裁定书
黄**与富**司、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械有限公司与四川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中国大地财产**涪陵中心支公司、赖*、何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攀**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潘**买卖合同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王长春、四川**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