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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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