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等44人诉被告中国建筑**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发有限公司、四川西昌攀西地质勘察院、西昌市**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等44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等44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等44人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5755.00元,由原告王**等44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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