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核华**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华泰)与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核华泰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司的财产,价值以750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核华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7500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