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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乙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乙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赖*乙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经罗江县万安镇安平桥行驶至万安**华府等红绿灯时,与驾驶川FHA***面包车的驾驶员文某某发生口角,后交警处理口角纷争时,发现被告人赖*乙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罗**民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赖*乙血液乙醇含量为13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乙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的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赖*乙的供述、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指认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乙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赖*乙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周*提出的“被告人赖*乙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赖*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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