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张**、中国太平洋**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甲法定代理人李*乙、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都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甲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甲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对被告张**、中国太平洋**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