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成都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成都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麦**与被告成都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3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北新不锈钢国际城”商铺投资协议,原告投资购买被告开发的“北新不锈钢国际城”A区19栋24号商铺,商铺总金额670000元。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6月30日将该房交付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450000元及30000元优惠券抵付款。但至今被告也未将该房交付原告。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投资购房款45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至返还投资购房款之日的违约金109956元。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与被告成**流有限公司均同意于2014年11月20日解除双方于2013年1月9日签订的《北新不锈钢城商铺投资协议》;

二、被告成都北**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之前一次性退还原告刘**投资购房款450000元及资金利息54700元,共计5047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