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巴中市**攀枝花分公司、巴中市**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巴中市广厦**攀枝花分公司、巴中市**程有限公司不按照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巴中市广厦**攀枝花分公司、巴中市**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