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有限公司诉被告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攀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1元减半收取1236元,由原告攀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兴文县**责任公司与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巴中市**程有限公司攀**公司、巴中市**程有限公司与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叶*文犯销售假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的限公司与刘*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的限公司与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原告刘**与被告南充通达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文犯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与四川**工程公司、四川鑫**限公司、四川纪**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刘**与四川鑫**限公司、四川纪**限公司、四川**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