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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广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用于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所用的手机三部、SIM卡四张、布袋二个、人民币1300元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收缴在案的冰毒1006.07克、麻古18.20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4)广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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