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贤清与被告宋**、乐山**限公司、乐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贤清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贤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代贤清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张*和与成都**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成都**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古阳*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执行裁定书
乐山市**有限公司与张**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王**、李**诉被告李*、曾**、中国人**有限公司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乐山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乐山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文**、中国人民财**连市分公司直属第一营业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