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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贤*与宋**等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贤清与被告宋**、乐山**限公司、乐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贤清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贤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代贤清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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