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古阳*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古阳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乐中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被执行人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申请执行人古阳清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古阳清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了认定,并作出乐人社工伤决定(2015)04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乐中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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