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与柏*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5)岳池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借款135万元及相应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6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三)执行费1612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柏*现下落不明,其在梓潼富强房地产已被冻结的股份暂无法强制执行,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柏*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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