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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路长与被告邓**、四川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原告邓*长诉被告邓**、四川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君**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邓**、四川君**限公司均不在南部县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且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南部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四川君**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四川君**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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