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牟**、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牟**所有的房屋。原告钟**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牟**所有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原告钟**所有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上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其所有人负责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