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强诉被告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4元,由原告彭**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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