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新**限公司诉被告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贡新**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自贡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贡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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