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红诉被告江油市**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7日,原告刘*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江油市**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