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诉被告江油市**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22日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油市**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江油市**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