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林诉被告郑*、中国建**有限公司、成都**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林于2015年12月2日以其已收到本案所涉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74元、减半收取5087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