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胜**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8月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的银行存款43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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