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8月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的银行存款43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严*与赵*、易**、四川益**限公司、四川泰**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南充电业**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胜**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四川飞龙**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胜**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