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胜**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成都胜**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武**初字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胜**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成都**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6月18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李**于2016年5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胜**限公司24000元,于2016年6月20日前支付24000元,于2016年7月20日前支付24000元,于2016年8月20日前支付22253元。如果李**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数额给付,则按原判决执行。”本案已缴纳执行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80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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